淮阴师范学院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
第一条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、《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》、《淮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等相关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,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:
(一)在校间遵守中国法律、法规及我校校纪、校规,品行端正;
(二)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,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(汉语和中国概况为必修学分),获得毕业证书;
(三)参加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并达到4级及以上水平;
(四)完成本科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)。
第三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:
(一)违反第二条第(一)项规定的;
(二)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;
(三)查实有学术剽窃、造假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;
(四)因特殊原因,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。
第四条 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下(不含留校察看)处分的毕业生,如在受处分后确有公认的突出表现,可于毕业时提出申请,经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,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后,授予学士学位。
第五条 因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的结业生,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课程或参加考核,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,可按规定程序授予学位。
第六条 学士学位工作程序:由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的品德行为、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逐个进行审核,提出初审名单,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;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并通过后,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,颁发学士学位证书。
第七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受理学士学位申请、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名单,经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放学士学位证书。
第八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,如发现错授或有舞弊等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规定的行为时,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,情况属实的,应撤销所授学位。
第九条 学生本人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,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